经济法论文_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中国实践和制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智能投顾的中国实践与信义义务制度重塑的必要性
(一)智能投顾的中国实践
第一,投资顾问的色彩趋弱。
第二,投资者信息画像同质化严重。
第三,信息披露有选择性披露之疑。
(二)信义义务制度重塑的必要性
二、信义义务制度重塑的事前合规义务
(一)智能投顾运营平台及其金融专业人员的资质获取
(二)算法合规性的事前评估测试
(三)算法代码和测试结果的事前报备
三、信义义务制度重塑的事中忠实义务
(一)算法规则和风险信息的事中告知
(二)利益冲突信息的事中披露
(三)投资者信息不足和信息矛盾的事中反馈
四、信义义务制度重塑的事后监督义务
(一)算法安全稳健性的事后监督
(二)异常警示系统的设立与持续运行
(三)信息更新和回访机制的运行
结语
文章摘要:我国智能投顾在运行实践中呈现出投资顾问色彩趋弱、投资者信息画像同质化严重、信息披露全面性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实践中的弊病,亟需从制度上寻求破解之道。传统信义义务法律制度框架无法有效的解决实践问题中所内蕴的利益冲突和智能投顾运营平台未勤勉尽职的制度难点。我国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维度进行智能投顾信义义务的制度重塑。事前的资质获取、算法合规性测试、算法代码和测试结果的报备指向于信义义务的谨慎性要求;事中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收集指向于信义义务的忠实性要求;事后的算法稳健性维护、异常警示系统的运行、信息更新和回访机制的运行指向于信义义务的尽责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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